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加快构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政策体系,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落地,我市出台了《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多项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8年和2021年分别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要求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随着智能化、网联化技术的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愈发迫切。为支持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论证。前往先行城市、整车企业开展实地调研,组织行业协会、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全面了解我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情况和政策诉求,为《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制定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组织起草。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和趋势、国家政策、企业需求,认真梳理总结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稳慎推进、体系先行、循序渐进”的总体原则,组织起草形成了《实施细则》初稿。
三是征求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并与意见提出单位或个人进行充分沟通,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是审查评估。《实施细则》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了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同时组织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11个章节55条组成,具体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的申请条件、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和进阶要求、智能网联汽车和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申请程序、管理内容、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以及附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测试区(场)进行定义,声明配备安全员的测试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共4条,明确了联席工作专班主要职责与工作内容,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联席工作小组,组建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管理和评估论证的联合运行机制。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共4条,充分考虑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随车安全员的基本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远程安全员配比及培训实操经验等内容,以及规定了车辆应包含的状态记录、数据回传及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车辆的冗余系统和通讯网络中断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第五、第六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申请条件。共13条,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以及示范运营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条件规范了普通和远程驾驶模式下的时长或里程,符合“三同原则”的车辆一致性核查要求、异地互认原则以及车辆增补流程等,在示范运营申请条件中,额外规定了申请主体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初次申请主体在牌照、里程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 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共7条,明确了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测试主体、安全员的相关要求,在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方面,明确了时速、尺寸规格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规范了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的最低时长/里程要求。最后,进一步规范了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上路行驶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程序。共1条,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第三方管理机构完成材料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结果报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通过后审核盖章安全性自我声明材料,测试主体凭车辆登记规定的证明材料和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申领号牌。
第九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共10条,明确了异地准入的申请流程,认可其他省市的测试结果和资质,经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后,仍需要开展适应性测试或示范活动。其次,对车辆的合规要求,测试示范变更、延期及退出进行有效管理。出于应急安全处置需要,明确了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在10分钟内实现人工接管。
第十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共6条,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的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理赔,以及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共6条,主要解释了本细则中智能网联汽车、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基本概念、运行条件定义和范围。
四、实施细则的特点
(一)严格落实顶层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细则》的起草充分遵循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总体框架和规范要求,文件明确了主体、安全员和车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流程管理以及申请程序、统一了检测标准便于异地互认,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撑。
(二)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一是学习东莞、昆明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方面的创新思路,对不同技术路线的车辆参与测试留有空间,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对测试内容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主体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确保《实施细则》的安全适应性。二是借鉴合肥、成都在无人物流运输领域的成熟经验,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以满足无人物流、无人清扫等方面的使用需求,同时对测试与示范活动的申请条件及流程进行优化,为实现无人物流领域示范应用打下基础。
(三)紧密结合行业发展态势和本地实际。一是在路权开放方面,采取成片路网开放和具体申请审批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对划定的道路(区域)进行评估(大范围开放路网),后续根据测试主体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具体开放道路,平衡准入要求与政策的包容性。二是考虑到企业现有技术成熟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适应性调整测试要求,可以有效保障测试与示范活动的有序可控。
政策咨询
解读单位:南昌市工业科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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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余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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