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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热点问答解读

来源: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4-09-18 10:56:20 字体: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下面将从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角度了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Q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A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对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Q

为什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Q

哪些单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A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为政策制定机关。

Q

哪些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A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Q

哪些措施或文件不需要审查?

A

● 内部管理性文件

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 一般事务性文件

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 过程性文件

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 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Q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A

《条例》从4个方面提出19条标准。点击链接了解《19条标准》→(为了公平!《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新规生效!“19不得”请注意!)

Q

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A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出台:

●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条例》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A

一是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是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Q

起草单位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什么后果?

A

1.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