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转作风优环境的意见》《南昌市2021“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方案》要求,深化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经梳理,提出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七条。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七条。
四、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五、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