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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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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南昌市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南昌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34号令)及《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现行的《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011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意见请注明联系人、电话并加盖公章),并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邹瑶

联系电话:0791-83986637

电子邮箱:1163801749@qq.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232312

邮编:330038

附件: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115

附件:

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34号令)及《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四大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优势传统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南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工信局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申请认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及组织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

(二)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企业已组建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工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工信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省级和市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推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洪工信字[2012]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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